关于喻某申诉案的法律意见
喻某:
你不服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3刑终56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判结果,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本律师经你的同意,本着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定纷止争的原则,在现有的惠东县人民法院2份刑事判决书、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份裁定书以及喻某提供的姚某住院病案、申诉材料的基础上,对本案进行了事实梳理、法律分析,我们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建议你服判息讼。
具体分析论证如下:
第一部分
一、相关判决书、裁定书。
1、2016年3月9日,惠东县人民法院(2016)粤1323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以犯盗窃罪判处喻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喻某不服,提起上诉。
2、2016年5月17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3刑终225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本案发回惠东县人民法院重审。
3、2016年9月30日,惠东县人民法院(2016)粤1323刑初644号刑事判决书以犯盗窃罪判处喻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五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喻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两罪总和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喻某不服,提起上诉。
4、2017年1月18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3刑终56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对比法条,分析(2016)粤1323刑初644号刑事判决书的裁判是否合法。
单单从这一份刑事判决书来看,“两罪总和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第九十九条。实际上,重审一审刑事判决是采取了最严厉的并罚。但是,对比被撤销的原一审判决【(2016)粤1323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我们就会发现,两份判决的实际结果是一致的(都是有期徒刑五年半,罚金三万元),因为重审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原一审判决中认定的部分盗窃罪犯罪事实被改变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是在没有新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这有些不太合理。我们都知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下游犯罪,盗窃罪是上游犯罪,在定罪量刑时,前者比后者要轻得多。
可见,单单从原一审判决和重审一审判决结果来看,重审一审判决实际上是稍稍重了些,但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二部分
二、对(原一审、重审一审)两份判决书的梳理。
(一)(2016)粤1323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喻某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6月17日,港口大园村,喻某盗走罗某带的一头牛。
2、2015年8月16日,稔山涧背村,喻某、甘某盗走陈某义的两头母耕牛。
3、2015年8月18日,平海碧甲村,喻某、甘某盗走曾某顺的一头黄牛、曾某添的一头黄牛。
4、2015年8月26日,稔山范和坝仔村,喻某、甘某盗走张某安的一头大黄牛一头小黄牛。
5、2015年8月31日,铁涌镇黄坑村,喻某、甘某盗走黄某娇的一头母黄牛、官田老猪栏盗走巫某群的两头母黄牛。
6、2015年9月3日,吉隆汉塘村,喻某、姚某、甘某盗走刘某月的三头黄牛。
7、2015年9月6日,巽寮榄冲村,喻某、姚某、甘某盗走邓冯来的两头耕牛。
(二)(2016)粤1323刑初64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喻某犯罪事实如下:
盗窃罪:
1、同(2016)粤1323刑初4号认定犯罪事实2.
2、同(2016)粤1323刑初4号认定犯罪事实3.
3、同(2016)粤1323刑初4号认定犯罪事实4.
4、同(2016)粤1323刑初4号认定犯罪事实5.
5、同(2016)粤1323刑初4号认定犯罪事实6.
6、同(2016)粤1323刑初4号认定犯罪事实7.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7、2015年6月17日,港口大园村,罗某带被盗走的一头牛,经喻某销赃给吴某。
第三部分
三、(2016)粤1323刑初644号刑事判决书法律分析:
1、2015年8月16日,稔山涧背村,喻某、甘某盗走陈某义的两头母耕牛。
2、2015年8月18日,平海碧甲村,喻某、甘某盗走曾某顺的一头黄牛、曾某添的一头黄牛。
3、2015年8月26日,稔山范和坝仔村,喻某、甘某盗走张某安的一头大黄牛一头小黄牛。
4、2015年8月31日,铁涌镇黄坑村,喻某、甘某盗走黄某娇的一头母黄牛、官田老猪栏盗走巫某群的两头母黄牛。
5、2015年9月3日,吉隆汉塘村,喻某、姚某、甘某盗走刘某月的三头黄牛。
6、2015年9月6日,巽寮榄冲村,喻某、姚某、甘某盗走邓冯来的两头耕牛。
7、2015年6月17日,港口大园村,罗某带被盗走的一头牛,经喻某销赃给吴某。
对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2016)粤1323刑初644号刑事判决书第24页至26,重审一审已经作出详细的评述、论证,这里不再赘述。
第四部分
四、喻某的无罪辩解是否成立:
1、关于吴某转给胡某珍的是赃款还是欠款的问题。
喻某在申诉时称,吴某跟他是数十年的朋友,双方有经济往来,(2016)粤1323刑初644号刑事判决书在认定喻某所涉相关犯罪事实的证据—-吴某汇入胡某珍6210188800072412725账户金额不等的多笔款项,系吴某还其欠款的辩解。首先,吴某说这是买牛的钱;其次,多笔汇款的金额都是不等的,说还款不合情理;第三,汇款记录显示,吴某一日内有多笔汇款、集中在近日内汇款的情形,说还款不合情理;第四,最重要的一点,在案证据没有喻某出具的出借给吴某钱款的相关证明。
(2016)粤1323刑初644号刑事判决书P12—-.胡某珍证实,卡号6210188800072412725的持卡人是喻某。
2、关于姚某的伤是否因刑讯逼供造成的问题。
喻某提供的姚某在2015年9月10日在惠东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历)中显示,姚某急诊转入该院,诊断为外伤性少量蛛网膜下腔出血。入院时间为2015年9月7日17时00分,出院时间为入院时间为2015年9月10日9时00分。主诉现病史:患者在遭到警察追捕的过程中受伤。
(2016)粤1323刑初644号刑事判决书P8—-抓获经过材料显示,2015年9月6日5时许,姚某在其驾驶车辆被截停时跳窗逃走,并在抓捕中激烈反抗。
(2016)粤1323刑初644号刑事判决书P26—-同步审讯视频显示,公安机关在审讯时没有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中,还为法庭调查非法证据设置了相应的程序。其中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在本案中,各被告人并未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至少在四份判决书、裁定书中反映不出来他们有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综上,喻某的无罪辩解不成立。
第五部分
五、初步结论。
通过以上的分析,本律师认为,(2016)粤1323刑初64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所提相关理由和证据不符合再审条件,建议你服判息讼。
以上梳理、分析,仅供参考。
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黄均洪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九十九条 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